【貪污受賄】53歲警長涉受賄50萬 插手被三合會追數親友案件
發布時間: 2023/02/26 12:56
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警長,控告他在協助一名商人調查一宗被三合會社團追債事宜上,接受賄款50萬元。被告昨日(25日)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。
被告53歲警長李鴻發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,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4(2)(c)條。
暫委法官陳永豪將案件押後至3月18日求情及判刑,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。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。
暫委法官宣判指,本案的環境證據對證明被告接受50萬元的目的甚為重要。控方毫無合理疑點地證實,該50萬元並非如辯方所稱為被告大哥向他作出的貸款,而是向涉案商人提供協助的賄款。
案情透露,被告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一名警長。他於2019年2月經嫂嫂的弟弟介紹而認識一名商人,對方與他人有財務糾紛後,其家屬遭追債騷擾,收到追債信件。商人報警求助但未獲立案處理。
被告同月向同區一名專責調查追收債項案件的警長提供資料,指該人士為三合會社團收數集團成員並與上述騷擾有關,要求該警長將事件呈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。
被告於同年3月,先後催促該警長向警方呈報資料、透過任職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的兄長查核該人士的服刑記錄,以及要求刑事調查隊一名警員查明該人士的住址。他於同年4月底再向另一刑事調查隊一名警員提供該人士身份證的相片,要求對方協助找出該人士的住址。
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,發現被告嫂嫂的弟弟於同年4月底向他簽發一張金額50萬元的支票,而該支票於同年7月5日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,作為被告向該商人提供協助的誘因或報酬。被告指稱該50萬元是他大哥向他作出的一筆貸款.
廉署發言人指,署方一直與警方保持緊密合作,定期為各級警務人員提供誠信培訓,提醒他們必須嚴格遵守《防止賄賂條例》,切勿濫用職權、謀取私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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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馮芷婷